山东省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健全完善统计专业人才评价体系,激发和释放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服务山东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统计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统计类工作的在岗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正高级统计师职称实行测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测试合格并评审通过方可取得正高级统计师职称。
第四条 评价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全面考察专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坚持以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对围绕统计部门核心、重点工作取得的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 对学术造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资格,一律予以撤销。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七条 任职条件
(一)熟练掌握系统的统计知识,理论功底深厚,业务知识丰富。掌握统计发展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
(二)在统计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统计人才培养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
(三)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
(四)组织完成统计理论、改革、技术等方面调查研究和课题设计,独立指导解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第八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
第九条 专业工作经历
取得高级统计师或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组织开展统计业务工作。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制定市级及以上统计方法制度、大型普查调查方案或主持制定大中型企业的大型统计调查方案3项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承担统计理论研究工作。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国家级统计业务研究课题或2项省部级统计业务研究课题或3项市厅级统计业务研究课题,已结题验收。
(三)掌握统计专业关键技术。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熟悉互联网及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以及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在提升统计直接调查能力和开发应用大数据能力方面有创新,并通过市级及以上统计或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工作业绩和成果
取得高级统计师或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统计专业工作业绩突出,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普查、调查项目,取得显著成效,获得国家级表彰1次,或省级表彰2次,或市级表彰3次。
(二)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撰写的统计分析、行业分析等研究报告为准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咨询建议,1次被省部级领导批示或2次被市厅级领导批示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三)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解决统计工作重大疑难问题,统计研究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1次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2次被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附具体业绩成果说明)。
(四)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开展的统计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制定形成一套系统、完整的统计工作制度并推广应用。
(五)在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获得市级表彰1次,或获得市级统计部门能力业绩认可2次。
第十一条 统计研究成果
取得高级统计师或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统计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全面掌握统计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所评选出的期刊或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的《CSSCI来源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统计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统计相关专业论文、分析报告等(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开发统计模型或创新统计技术方法,1项被省部级或2项被市厅级单位正式采用或推广。
(三)统计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成果获国家三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以奖励证书为准)。或其他能体现申报人员主要学术贡献、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包括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宣读的交流论文,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作(需附具体成果说明)。或在统计应用方面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技术。
(四)独立撰写的高水平统计专项调查报告、统计分析报告或者立项研究报告等,在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的评比中获得三等奖2篇或二等奖1篇,或者在山东省统计局组织开展的统计分析课题评比中获二等奖3篇或一等奖2篇。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满8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破格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对不具备规定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满3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破格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破格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之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所评选出的期刊或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的《CSSCI来源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统计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本人编著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统计相关专业学术著作1部。
(二)统计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成果获国家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因工作业绩显著,获国家级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
(二)“市级”均指设区的市,不含县级市;
(三)“主持”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或课题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项目或课题完成人第一位;“主要参加者”指项目或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排前三位。
(四)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局等。市厅级:市是指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局、委、办等。
(五)本文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县级表彰指:县级党委政府表彰;
市级表彰指: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
省级以上表彰指:省部级表彰,国家级表彰。
(六)“能力业绩认可”,须有奖励证书或相关部门正式红头文件。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1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印发的《山东省统计系列正高级统计师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鲁人社规〔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