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健全完善统计专业人才评价体系,激发和释放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服务山东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统计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统计相关工作的在岗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凡申请参加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在有效期内方可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五条 任职条件
(一)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二)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有较为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能为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或咨询。
(三)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等。能够对社会经济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
(四)为加强本领域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经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能够指导培养中、初级统计专业人才。
第六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或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三)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评审条件包括专业工作经历、统计业务成果、统计研究成果三个方面。
第八条 专业工作经历
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制定市级及以上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或主持制定大中型企业的大型统计调查方案2项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2项省级或3项市级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在县级机构、乡镇、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5项国家、上级下达或者自行设计的统计调查项目。
(三)组织编辑3本(年)省级统计资料,或4本(年)市级统计资料,或5本(年)县级、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省部级及以上统计业务研究课题,或2项市厅级统计业务研究课题,已结题验收。
第九条 统计业务成果
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普查、调查项目,取得显著成效,获得省级以上表彰1次,或市级表彰2次,或县级表彰3次;或统计专业工作业绩突出,4次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能力业绩认可。
(二)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撰写的统计分析、行业分析等研究报告为准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咨询建议,1次被市厅级及以上领导批示或2次被县级领导批示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三)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解决统计工作重大疑难问题,统计研究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被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主持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开展统计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形成一套系统、完整的统计工作制度并推广应用。
第十条 统计研究成果
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2篇以上独立完成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开发统计模型或创新统计技术方法,被市厅级单位正式采用或推广。
(三)其他能体现申报人员主要学术贡献、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包括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宣读的交流论文(有入选证明或结集公开出版)、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已颁布实施)、地方标准(已颁布实施)、发展规划等代表作(需附具体成果说明)。
(四)独立撰写的高水平统计专项调查报告、统计分析报告或者立项研究报告等,在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的竞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1篇以上,或者在山东省统计局组织开展的统计分析课题竞赛活动中获二等奖2篇以上,或者在市级统计局组织开展的竞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3篇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取得统计师或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考评。
(一)获得省级以上表彰;
(二)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统计科研课题2项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
(二)“市级”均指设区的市,不含县级市;
(三)“主持”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或课题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项目或课题完成人第一位;“主要参加者”指项目或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排前三位。
(四)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局等。市厅级:市是指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局、委、办等。
(五)本标准条件中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县级表彰指:县级党委政府表彰;
市级表彰指: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
省级以上表彰指:省部级表彰,国家级表彰。
(六)“能力业绩认可”,须有奖励证书或相关部门正式红头文件。
(七)本标准条件中的课题一般是指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正式确定的年度或阶段性重点研究课题等。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的项目、课题,不予认定。承担完成的课题一般以最终成果或结项证书等材料为认定依据。
(八)企业规模标准参见《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
(九)本标准条件中的报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具有CN刊号和ISSN刊号的专业性期刊。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3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