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统计局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资格评定专业条件标准
参评人员应在符合《山东省统计局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所规定的任职资格评定基本条件和通用条件标准的基础上,满足下列专业条件标准。
一、参加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本专业一般基础理论和知识。
(二)能够承担常规性专业技术工作任务,具备解决、处理工作中一般性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
二、参加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的,一般应为统计专业的技术骨干,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技能,具备解决、处理工作中较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在本职位上取得较突出的工作实绩。
(二)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学习和工作的能力。
(三)至少具有以下一项统计工作经历:
①参加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及相关部门部署的常规统计调查项目2次以上;或者参与国家及省级重大战略综合性统计监测;或者参加省、市两级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或者指导基层组织开展统计工作2次以上。
②参与组织省、市两级统计业务培训3次以上;或者在省、市两级统计机关或者省、市有关单位进行业务授课2次以上。
③参加过1个以上专业的统计分析研究工作;或者承担省、市两级统计机关统计科研课题的组织、管理及协调工作。
④参加统计专业理论研究、制度建设、成果转化等工作。
⑤参与省级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2次以上或者参与省级数据质量核查4次以上。
⑥参与编辑统计年鉴、发展统计报告等公开发行的统计资料2次以上或者参与编辑统计月报、统计手册等统计内部资料6次以上。
(四)至少取得以下一项统计工作成果。
①提出的工作建议使本专业工作水平得到提升或者加强了基层统计业务建设;或者推动相关统计工作得到整改。
②参与省、市两级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统计调查项目等,被评为优秀或者受到表彰表扬;或者参与的市厅级统计科研课题获奖;或者在统计类报纸、期刊、杂志发表统计相关文章;或者撰写的统计信息被省、市有关部门采纳2篇以上。
③撰写统计调研分析报告3篇以上;或者撰写统计工作信息、统计报告等3篇以上;或者为省、市两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6次以上;或者完成统计数据报表10次以上。
④参与省级统计督察、数据质量核查、统计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线索2件以上。
⑤参与编辑的统计年鉴、发展统计报告等统计资料公开发行2次以上;或者参与编辑的统计月报、统计手册等统计资料向省、市两级党委、政府领导提供6次以上。
三、参加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的,一般应为统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知识;具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备解决、处理工作中重大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在本职位上取得突出的工作实绩。
(二)具有培养、指导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学习和工作的能力。
(三)至少具有以下一项统计工作经历:
①参加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及相关部门部署的常规统计调查项目3次以上;或者参与国家及省级重大战略综合性统计监测2次以上;或者参加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2次以上;或者指导基层开展统计工作4次以上。
②参与组织省、市两级统计业务培训6次以上;或者在省、市两级统计机关或者省、市有关单位进行业务授课4次以上。
③参加过2个以上专业的统计分析研究工作;或者承担省、市两级统计机关统计科研课题的组织、管理及协调工作3次以上。
④组织、承担统计专业理论研究、制度建设、成果转化等工作5项以上。
⑤参与国家级统计督察、数据质量核查、统计执法检查2次以上;或者参与省级统计督察4次以上、数据质量核查8次以上、统计执法检查6次以上。
⑥参与编辑统计年鉴、发展统计报告等公开发行的统计资料5次以上或者参与编辑统计月报、统计手册等统计内部资料10次以上。
(四)至少取得以下一项统计工作成果。
①撰写的统计信息、统计报告得到省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批示2次以上。
②提出的工作建议推动省、市两级统计机关或者省、市有关单位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或者为省、市两级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或者推动统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③参与省、市两级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统计调查项目等,被评为优秀或者受到表彰表扬;或者参与的市厅级统计科研课题获二等奖以上;或者撰写的统计信息、统计报告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2次以上、被省级有关部门采纳4次以上;或者在统计类报纸、期刊、杂志发表统计相关文章3篇以上,其中在中国信息报、国家统计局门户网站等省部级媒体发表1篇以上。
④撰写统计调研分析报告6篇以上;或者撰写统计工作信息、统计报告等12篇以上;或者为省、市两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12次以上;或者完成统计数据报表20次以上。
⑤参与国家级统计督察、数据质量核查、统计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线索2件以上;或者参与省级统计督察、数据质量核查、统计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线索6件以上。
⑥参与编辑的统计年鉴、发展统计报告等统计资料公开发行4次以上;或者参与编辑的统计月报、统计手册等统计资料向省、市两级党委、政府领导提供8次以上。
四、参加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的,一般应为统计专业技术带头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知识,掌握本专业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备主持解决、处理工作中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以及较强的创新应用与示范引领能力;在本职位上取得显著的工作实绩。
(二)具有培养、指导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学习和工作的能力。
(三)至少具有以下一项统计工作经历:
①主持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国家或者省级统计调查项目2次以上;主持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组织开展国家及省级重大战略统计监测2次以上;或者担任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副组长以上职务;或者参加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3次以上。
②参与组织省、市两级统计业务培训10次以上;或者在省、市两级统计机关或者省、市有关单位进行业务授课6次以上。
③参加过3个以上专业的统计分析研究工作;或者承担省、市两级统计机关统计科研课题的组织、管理及协调工作4次以上。
④组织、承担统计专业理论研究、制度建设、成果转化等工作8项以上。
⑤参与国家级统计督察、数据质量核查、统计执法检查3次以上;或者参与省级统计督察6次以上、数据质量核查12次以上、统计执法检查10次以上。
⑥参与编辑统计年鉴、发展统计报告等公开发行的统计资料6次以上或者参与编辑统计月报、统计手册等统计内部资料15次以上。
(四)至少具有以下一项统计工作成果。
①组织、参与撰写的统计信息、统计报告得到省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批示4次以上或者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1次以上。
②领导、负责的工作所形成的方法经验在全省统计系统推广借鉴。
③参与省、市两级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统计调查项目等,被评为优秀或者受到表彰表扬2次以上;或者参与的省部级及以上统计科研课题获奖;或者参与的市厅级统计科研课题获一等奖;或者撰写的统计信息、统计报告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3次以上、被省级有关部门采纳6次以上;或者在统计类报纸、期刊、杂志发表统计相关文章5篇以上,其中在中国信息报、国家统计局门户网站等省部级媒体发表3篇以上。
④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运用先进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解决统计工作重大疑难问题或者关键性问题。
⑤参与国家级统计督察、数据质量核查、统计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线索3件以上;或者参与省级统计督察、数据质量核查、统计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线索10件以上。
五、其他视同事项
(一)每参加单位委派的统计督察、统计援疆援藏、驻村“第一书记”、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队,以及“四进”攻坚行动、安全生产督导工作组等各类援派、挂职、督察、检查任务的,每累计3个月,视同参加统计调查项目1次。其中,担任领队、组长或作为骨干发挥突出作用的,视同作为统计调查项目负责人(参考接收单位出具的评价意见确定)。
(二)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期间从事统计相关工作经历及取得工作成果,视同为统计工作经历和成果。
(三)遴选干部在基层工作期间从事统计相关工作经历及取得工作成果,视同为统计工作经历和成果。
六、本评定标准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常规统计调查项目:包含统计系统部署的统计调查项目,也包括干部统计、党员统计、离退休干部统计等其他部门部署的统计调查项目;
(二)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
(三)“市级”均指设区的市,不含县级市;
(四)“主持”指该项目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全面工作;“项目负责人”指该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
(五)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局等。市厅级:市是指设区市;厅是指省委、省政府的厅、局、委、办等。
(六)本评定标准中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七)本评定标准中的课题一般是指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正式确定的年度或阶段性重点研究课题等。承担完成的课题一般以最终成果或结项证书等材料为认定依据。
(八)本评定标准中的统计报告:包含综合报告、调查报告、专题报告等统计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