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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统字[2023]33号】关于做好2023年贵州省高级统计师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1 15:06:13     来源:考评网     

各市(州)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23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排,现就做好2023年全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

(一)2023年全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仅限于2020-2022年通过笔试合格线,并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评审需提供高级统计师证书)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不可报名参加评审)。

(二)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申报条件须符合《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统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71号)规定的评审条件。

(三)2023年申报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终算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未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延退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申报评审。

(四)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本单位上年度末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空岗数情况,确定推荐申报评审人数。事业单位不在编制内的聘用人员和企业人员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五)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2019年,继续教育时间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黔人通〔2007〕290号)规定执行,申报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为每年不少于72学时。2020年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60学时。2021年及以后,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时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在基层和民营经济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45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2023年度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课程学习和测试,按《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测试工作的通知》(https://rst.guizhou.gov.cn/xwzx/gggs/202306/t20230613_80199342.html)执行。

二、申报评审安排

2023年全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依托“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系统”)开展,不收取纸质资料。

(一)职称系统账号创建

账号创建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行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80号)执行。

(二)申报评审范围

各市(州)、县(市、区)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参加社会化评审的企事业单位,通过信息系统按流转程序委托到贵州省统计局组建的评委会评审统计系列专业的任职资格。

(三)申报人材料提交(2023年12月5日8:00至12月8日17:00前)

申报人从10月15日起即可登录职称系统维护本人信息、上传申报材料,提前为提交申报材料做好准备。职称系统于2023年12月5日8:00至12月8日17:00前开启申报,申报人务必于12月8日17:00前点击“申报”提交材料。申报信息一经提交不能自行变更(申报材料上传清单及要求见“附件1”)。未在规定时间段内点击“申报”提交申报材料的,评委会组建单位不再受理。

(四)用人单位资格审查、公示及材料流转(2023年12月8日17:00至2024年1月15日17:00前)

1.资格审查。用人(委托)单位根据《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认真对照评审条件审查申报材料,发现填报错误、被职称系统“学术风险预警”提示、其他不符合申报要求问题的,指导申报人进行补正。确保进入公示、推荐环节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合规,确保补正后的申报材料不存在学术风险预警提示,或被风险预警提示但已进行风险排除,不影响推荐。

用人单位重点核实申报材料中以下内容:

(一)申报人学历、专业、任职年限、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申报业绩成果、科研成果、学术成果是否真实有效;

(三)相关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获奖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四)申报本专业职称所必需的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五)基层工作经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六)申报类别选择是否正确(正评、转评、破格);

(七)评审类别选择是否正确(社会化评审、民营经济组织专项、基层认定等);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是否真实有效。

2.公示推荐。对符合申报条件并同意推荐送评的,在用人单位内部和职称系统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启动后,申报材料不能退回补正。公示期间接到举报反映的,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公示结束后,对资格审查和公示期间,涉及“风险提示”人员已排除风险不影响推荐的,出具书面说明(加盖单位公章),会同申报材料在职称系统中上传推荐。

经公示无异议,用人单位出具单位诚信承诺书、公示印证材料、公示情况说明等必要文件(均加盖单位公章),由用人(委托)单位在职称系统上传相关文件,于12月22日17:00前往上一级流转节点推送,完成推荐上报。

3.材料流转。各流转节点接收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往上一级推送,确保申报人材料在评委会收取材料截止日前推送到位。

用人(委托)单位应及时查看系统,跟进后续工作,根据系统提示或反馈意见作出相应处理。用人单位应及时跟进推荐后续工作,保障申报人材料及时流转和送评。

(五)评委会收取流转材料截止时间(2024年1月15日17:00)

由贵州省统计局线上收取各级各单位推送流转的申报材料,线上材料接收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17:00。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推送,导致申报人材料不能及时送评的,责任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推送的单位承担。(申报相关流程参见“附件2”)

(六)评审费收取(2024年2月底前)

职称系统显示申报材料已被贵州省统计局接收的申报人员,通过现金(或邮政汇款)等方式缴纳职称评审费。申报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的评审费为350元/人。具体缴费事宜按照省统计局有关通知进行缴纳,并于2024年3月30日前缴纳完毕,逾期未缴的视为自动放弃评审。申报人未在系统中提交申报材料的,不得收取其评审费。

(七)政策性审查和答辩

政策性审查(初审)结果计划于2024年3月底前在职称系统和贵州省统计局官方网站公示,申报人员可用个人账号登录职称系统查看审核结果。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通过公示公布的联系方式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对反映的问题经核实后,由评审机构做出相应处理。

统计系列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采取现场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办法,通过政策性审查的申报人员须到指定地点参加答辩。具体答辩时间及有关要求另行通知。未按要求参加答辩的申报人员,取消评审资格。

统计系列评审工作于2024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评审结果将于线上评审工作结束前在职称系统及贵州省统计局官网进行公示。

(八)职称评审结果确认及存档

评审结果备案完成后,评委会组建单位方可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在职称系统中生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确认单”,按要求印发任职资格文件,生成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确认单”由用人单位或申报人本人领取,经用人单位盖章确认后存入个人档案。职称证书由申报人在职称系统内自行下载打印。

三、其他事项

(一)贵州省统计局根据我省职称评审有关安排,组建贵州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职称申报、政策审查、组织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贵州省统计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贵州省统计局人事处。

(二)各用人单位在申报评审工作中,严格执行单位公示,申报人、推荐单位承诺制度。未按要求公示及签署承诺书的申报人和单位,其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在“三公开”公示过程中,如发现申报人员存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行为的,经调查核实,从认定之日起记入诚信档案库,3年内不得申报,政策性审查通过的取消参评资格,评审通过的取消任职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申报人员及推荐、审核单位责任。申报人被判定“学术不端”、“业绩造假”等情况的,用人单位还应向评委会组建单位反馈相关处理意见。

(三)申报职称评审人员可通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专题专栏“贵州职称一站式办理”查询职称评审相关政策、解答。职称系统可在专题专栏中的登录入口登录。

(四)其他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政策,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0851-86892136

技术咨询电话:0851-85864676

附件:

1.2023年贵州省统计系列职称申报材料上传清单及要求(点击下载)

2.统计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流程图(点击下载)

3.统计系列职称申报评审有关政策文件参考(点击下载)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统计局

2023年10月13日

【黔统字[2023]33号】关于做好2023年贵州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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