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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人社通[2020]171号】贵州省统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23-12-01 14:28:39     来源:考评网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统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统计局

2020年9月11日

附件:贵州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等文件精神,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统计专业人员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的统计专业人才队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职业特点、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 事业单位中从事基础统计理论研究人员,应用统计研究和技术开发人员,大数据、微观数据等统计科技服务人员,在教育、卫生、金融等不同行业领域从事统计研究、行业统计等工作的统计专业人员。

(一)基础统计理论研究人员:指从事概率论,数理统计,经济社会统计,应用统计等统计相关理论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从事统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统计调查设计,统计分析与预测,统计管理,统计信息处理,统计软件设计与改进等统计理论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应用统计研究和技术开发人员:指从事统计数据采集、整理、计算、分析的专业技术人员;运用统计理论、数据分析方法和技术对经济社会人文科学领域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统计科技服务及其他行业统计人员:在金融、保险、咨询和市场调研、科技、教育、医学、公共卫生等不同行业中,运用统计理论方法或数据分析方法及技术,研究相关领域实际问题,或从大量统计数据中提取信息,以可视化等技术对统计数据进行表达,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咨询及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分别对应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作风端正。

(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五)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人员,须取得有效期内的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期申报相应职称:

(一)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分别在1年、1年6个月、2年、4年内不得申报。

三、高级统计师申报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八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2.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有较为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能为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或咨询。

3.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等。能够对社会经济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

4.为加强本领域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经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能够指导培养中、初级统计专业人才。

(二)业绩成果

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或主要承担制定市(州)级及以,上统计调查方案(制度)、统计规章2次;或对统计制度方法中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改革方案,被省级以上统计机构采纳1次。

2.主持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统计工作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等,对行业、企业的发展有较大贡献,被市(州)级以上部门采纳并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

3.主持或指导一个单位或一个行业统计工作期间,有统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或形成一套系统、完整、可复制、可推广的统计工作制度,被市(州)级以上部门认可并推广运用。

4.主持或主要承担市(州)级及以上社会、经济、科技、统计研究课题1项,已结题验收(以有关部门评审、鉴定、验收为准)。

5.独立撰写较高水平专项调查报告、统计分析报告或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其中1篇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

6.主持或作为主要承担者指导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业绩突出,被市(州)级以上部门评为先进2次以上;或获统计类市(州)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7.在县、乡从事统计工作15年以上,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优秀累计3次以上。

(三)学术成果

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统计或相关专业学术、技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2篇;或在全国学术性会议上公开发表学术报告2篇;或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学术报告4篇;或在省级统计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统计论文或分析报告4篇。

3.在经济改革、理论研究方面取得较大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1项,或获市(州)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4.在县级(含县级)以下工作的基层统计人员,论文条件可相应放宽1篇。

第九条 具有经济、 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

四、正高级统计师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一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熟练掌握系统的统计知识,理论功底深厚,业务知识丰富。掌握统计发展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

2.在统计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统计人才培养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

3.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

4.组织完成统计理论、改革、技术等方面调查研究和课题设计,独立指导解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二)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统计师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或主要承担制定市(州)级及以上统计调查方案(制度)、统计规章3次;或对统计制度方法中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改革方案,被省级以上统计机构采纳2次。

2.主持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统计工作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等,对行业、企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并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

3.主持或指导一个单位或一个行业统计工作期间,有统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或形成一套系统、完整、可复制、可推广的统计工作制度,被省级以.上部门认可并推广运用。

4.从事统计研究工作,主持或主要承担完成国家研究课题1项或省(部)级课题2项或市(州)级重点课题2项(以有关部门评审、鉴定、验收为准)。其中:国家级课题为前5位参与者,省级课题、市(州)级重点课题为前3位参与者。

5.独立撰写较高水平专项调查报告、统计分析报告或立项研究报告等4篇,其中2篇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

6.在主持指导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被省级部门评为先进1次以上或被市(州)级部门评为先进2次以上;或作为主要承担者,组织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普查项目,取得显著成效,获得省(部)级先进2次以上或市(州)级先进3次以上的奖励。

7.主持或主要承担创新统计技术方法1项以上,被省级以上部门正式采用或推广。

8.以著作权人身份登记申请取得的统计及相关专业“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在相关行业内广泛使用,并明显提高行业统计效率。

(三)学术成果

取得高级统计师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统计或相关专业学术、技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在发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或在全国学术性会议上公开发表高质量学术报告4篇;或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高质量学术报告6篇;或在省级统计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高质量统计论文或分析报告6篇。

3.主持完成的经济改革、理论研究取得较大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4.在县级(含县级)以下工作的基层统计人员,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在发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或公开出版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本人撰写7万字以上;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学术项目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任高级统计师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正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正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二等以上奖1项。

2.获省(部)级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3.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2部,本人撰写30万字以上;或公开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5篇,其中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2篇。

4.主持统计方面国家重大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以上重大课题2项以上,课题成果具有开拓性和创新性,并结题验收,课题成果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

5.因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国家级表彰。

第十二条 具有经济、 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

五、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件所称“论文”,除注明的外,均指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本行业本专业学术期刊上的论文。

本《条件》所称“高水平学术期刊”范围主要包括: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ESCI、SCI、EI(期刊)、SSCI索引期刊(国外)等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须为现任职资格期间取得,且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

本条件所称的著作除注明的外,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

本条件规定的著作3万字可折抵1篇论文,但折抵的论文不能超过1篇;在高水平学术期刊增刊或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一般期刊计算。

本条件提到的著作、论文及课题、项目等系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其作者(完成人)均指独立或排名第一。所称课题、项目以完成时间为准。

本条件所提到的“软件著作权”仅限于著作权人本人申报参评。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方式取得软件著作权的不可用于申报评审。

本条件所称提到的奖项,均以获奖证书为准。

本条件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凡冠以 “以上”者,均含本级数, (冠以“以下”者,除载明之外均不含本级数)。凡冠以“主要承担者”“主要参与者”“主要完成者”除载明之外均指排名前三。

本条件所称代表作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者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申报人指定其所提供的业绩成果或学术成果中的1项作为自己的代表性成果,其评价结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第十四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4] 117号)《贵州省正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黔人社厅通[2017] 575号)同时废止。

【黔人社通[2020]171号】贵州省统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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