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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条件

发布时间:2023-11-24 11:25:11     来源:考评网     

上海市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统计领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释放和激发广大统计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简称《条件》)。

第二条 适用于在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及相关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或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申报。其中,区属事业单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该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情况;市属事业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核实该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情况。

二、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近3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及以上。

(五)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三、工作业绩

第五条 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设计的统计调查方案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1项,或被厅局级主管部门采纳2项,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组织实施国家级统计调查项目1项,或省部级统计调查项目2项,或地市级统计调查项目3项,或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组织内部统计调查项目3项;

(三)组织编辑3本(年)全国、省部级统计资料,或4本(年)地市级统计资料,或5本(年)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组织统计资料;

(四)在开展统计及相关业务工作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意见建议等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五)因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表彰或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统计工作先进个人表彰。

四、理论研究成果

第六条 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出版的统计及相关专业著作(译著),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3万字;或者参加编写已投入使用的统计及相关专业书籍,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5万字(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书籍、著作,不能作为研究成果);

(二)在公开发行的统计及相关专业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文章不少于2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

(三)独立完成的统计及相关专业的研究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不少于3篇,或作为主要作者完成的统计及相关专业的研究分析、课题报告等不少于5篇,并经两名以上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推荐。

五、转评申报及其他

第七条 已评聘经济、会计、审计、工程技术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工作属性相近专业(以下统称“相关专业”)的副高级职称,因工作需要转到统计工作岗位任职满1年以上,且符合其他申报条件的人员,可申报转评高级统计师职称。

第八条 对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海外高层次统计人才和民营企业高层次统计人才,可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直接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

对创新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的优秀中青年统计人才、国家级统计高端人才,以及本市引进的急需紧缺统计人才,可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原则上不超过1年。

对长期外派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统计专业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贡献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六、评价标准

第九条 高级统计师评价标准

(一)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二)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有较为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能为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或咨询。

(三)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等。能够对社会经济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

(四)为加强本领域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经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能够指导培养中、初级统计专业人才。

七、附则

第十条 本《条件》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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