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高级统计师 > 职称评审 > 正文

辽宁省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发布时间:2024-11-30 10:44:20     来源:考评网     

辽宁省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加快推进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统计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 助理统计师、统计师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分别须通过全国初、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须通过全国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后参加评审。正高级统计师实行专家评审的方式。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我省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第五条 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第六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统计专业人员申报高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评定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还应具备相应条件要求。

第三章 高级统计师

第八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 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1. 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2. 为加强本领域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经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能够指导培养中、初级统计专业人才。

第十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

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有较为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能为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或咨询。

任现职期间,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统计业务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设计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地市级以上,或3项县级以上综合性或常规性统计调查方案,并得到应用实施。

2. 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以上,或3项地市级以上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在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5项以上国家、上级下达或自行设计的统计调查项目。

3. 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地市级以上研究课题,写出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报告。

4. 组织编辑3本(年)全国、全行业(部门)、省级统计资料,或4本(年)以上市级统计资料;或5本(年)以上县级、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

5. 撰写的统计分析、调研分析报告等为准确判断形势、

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咨询建议,得到地市级领导批示1次以上,或县级领导批示2次以上。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条件。

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等。能够对社会经济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

任现职期间,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具备下列2项以上条件:

1. 设计1项以上统计调查方案被省部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设计的2项以上统计调查方案被地市级主管部门采纳。

2. 组织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普查、调查项目,取得显著成效,获得省部级表彰1次以上,或地市级表彰2次以上。

3. 完成的科研课题研究成果或者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在辽宁省统计局组织开展的统计分析课题评比中获奖1篇以上,或在地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评比中获得奖项2篇以上。

4. 编辑的统计资料1次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2次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

5. 解决统计工作的疑难问题,统计研究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2次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 获得1次省部级以上专项奖励,或获得2次地市级以

上专项奖励,或者获得2次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奖励。

7. 在正式出版社出版了有统一书号(ISBN)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著作(译著),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者参加编写已投入使用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书籍,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书籍、著作,不能作为研究成果)。

8.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或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2篇以上(每篇2000字以上,下同);或者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或相近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3篇以上。

9. 在省部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的独立完成的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5篇以上;或者在地市级综合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7篇以上。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符合第八条第2或第3款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统计师资格年限与规定年限相差不足2年的,在达到其他申报条件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 作为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

2. 参加省部级以上统计部门主办的与统计专业相关的

评比,并获得全省二等奖以上或全国三等奖以上。

3. 在辽宁艰苦边远地区或基层一线工作20年以上,实际工作业绩突出的统计师,同时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表彰或奖励。

4. 在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四章 正高级统计师

第十三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统计师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四条 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1. 熟练掌握系统的统计知识,理论功底深厚,业务知识丰富。掌握统计发展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原创能力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能力突出。

2. 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统计人才培养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

第十五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

工作经验丰富,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具有主持设计或修订统计制度方法、统计标准,或者设计并组织实施国

家统计调查项目或者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等工作的经历。

任现职期间,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统计业务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统计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设计制定2项省部级以上,或3项地市级以上综合性或常规性调查方案,并得到应用实施。

2. 组织实施2项国家级,或3项省部级以上,或4项地市级以上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项目。

3. 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以上,或3项地市级以上研究课题,已结题验收。

4. 组织规模以上企业或地市级以上地区统计科研、统计出版、统计教育、统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组织编辑4本(年)全国、全行业(部门)、省级统计资料,或6本(年)以上市级、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

5. 撰写的统计分析、调研分析报告等为准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咨询建议,得到省部级领导批示1次以上,或地市级领导批示2次以上。

6. 熟练掌握统计专业技能,将互联网及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到统计工作中,深入开展统计技术研究开发,创新统计方式方法,提升统计调查能力,并通过地市级以上统计或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工作业绩突出,在统计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组织完成统计理论、改革、技术等方面调查研究和课题设计,独立指导解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2项以上条件:

1. 统计专业工作业绩突出,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组织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普查、调查项目,取得显著成效,获得国家级表彰1次,或省部级表彰2次以上,或地市级表彰3次以上。

2. 独立撰写的高水平统计专项调查报告、统计分析报告或者立项研究报告等,在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的评比中获得奖项,或者在辽宁省统计局组织开展的统计分析课题评比中获三等奖2篇以上。

3.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编辑的统计资料2次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者3次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

4.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解决统计工作重大疑难问题,统计研究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1次被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2次被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2次省部级以上专项奖

励,或获得3次地市级以上专项奖励。

6.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研究企业、事业单位统计制度改革,推行现代化统计管理,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企业管理进步成果一等奖。

7. 在正式出版社出版了有统一书号(ISBN)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著作(译著),本人独立撰写10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书籍、著作,不能作为研究成果,下同);参加编写的已投入使用的统计或相关专业书籍,本人独立撰写20万字以上。

8. 主持编辑省级统计专业书、报、刊50万字以上,或主持编写全省通用的统计标准并已颁布执行。

9.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3篇以上(每篇2000字以上,下同);或者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或相近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5篇以上。

10.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提交统计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主稿2篇以上),或参加全国学术会议并提交统计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主稿3篇以上)。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对于不具备第十三条规定学历(学位)要求;或具备第十四条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3年以上,

在达到其他申报条件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 作为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及相当奖励项目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

2. 参加省部级以上统计部门主办的与统计专业相关的评比,并获得全国二等奖以上或全省一等奖以上。

3. 在辽宁艰苦边远地区或基层一线工作20年以上,实际工作业绩突出的高级统计师,同时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表彰或奖励。

4. 在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绿色通道申报评审条件。围绕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为我省统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统计专业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通过绿色通道申报评审正高级统计师职称。

1. 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国家级统计高端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其成果获得同行专家认可。

2.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统计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其成果经同行专家认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限制申报条件。

1. 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及参公身份人员可以参加国家组织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2.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3.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违反行业法律法规受到从业限制等处罚的,在受处分或处罚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十条 统计初、中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全国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达到国家合格标准或省合格标准的,在成绩有效期内方可申报高级统计师评审。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所规定的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专业理论知识条件、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业绩成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资历”是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主持”是指领导开展项目(方案、课题、论著、报告等,下同)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对项目工作负总责。本标准“主要参与”是指项目的主要参与者或核心成员,在项目成员中排前三名。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中“省部级”和“地市级”是指立项、进行表彰和作出奖励决定的部门级别,“省部级”是指省级政府部门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地市级”是指市级政府部门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是指省辖市,不含县级市。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中所评选出的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不含增刊、专刊、电子期刊。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中的研究课题、分析报告、项目、成果、表彰奖励等专业范围应与统计专业相同或相近。

第三十条 本标准所涉及的奖励、项目、论著等业绩成果,均指参评人员取得现职称后获得的,同一成果获得多项奖励的只计算最高奖、不重复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

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可依据相应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副高级、正高级统计师。具有上述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在企业事业单位统计部门或统计机构中从事统计工作满1年以上(需提供证明材料),且年度考核合格,可申请转评统计高级职称。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辽人〔2005〕76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贝考网校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贝考网校微信咨询

24小时微信服务

在线客服咨询学习中心:立即听课

在线咨询微信咨询:微信咨询

在线咨询课程支付:支付方式

©2001-2023 考评网 www.6kp.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贝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公安部备案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0487号 备案:京ICP备2022025831号-2 网站地图 关于我们 考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