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统计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统计事业和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智力基础。为充分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健全完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体系,客观科学公正评价统计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培养壮大高素质专业化统计人才队伍,满足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印发关于<支持海南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海南省从事与统计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事业单位统计专业人员经批准离岗创业的,3年内与原单位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审权利,离岗创业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第三条 本条件中所称的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职称和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
第四条 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全国统考成绩合格并通过评审的,可取得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正高级统计师一般采取评审的方式。答辩合格并通过评审的,可取得正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审(认定)通过,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可作为专业技术人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统计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认真履职。
(二)年度考核等次称职(合格)及以上。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可作为评审加分项。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各项统计法律法规。
(二)符合当年国家和我省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有关规定,并达到相应学时或学分要求。
(三)非本专业人员转岗本专业工作满 1年后,方可参评;已取得其它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先转评本专业相同级别技术资格后方能晋升,当年不得同时晋升,资历合并计算。
(四)向艰苦边远地区统计专业人员和特殊人才倾斜。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统计专业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贡献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级统计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统计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参加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 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 2年申报。
(二)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 2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 3年申报。
(三)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延期 1年申报;因不良诚信记录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从次年开始 3年之内不得申报。
(四)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影响期满或解除处分、处罚之日起,连续 3年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方可申报。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一节 高级统计师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或取得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满 2年。
(二)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或取得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满 5年。
(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或取得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满 10年。
第十条 学识水平
1.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
2.能够独立设计或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设计统计调查制度或统计调查方案或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3.具有解决实际工作复杂问题的能力,能为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或咨询。
4.熟悉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能够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分析研究、业务工作总结、项目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论著等。
5.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本专业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制定或修订 2项以上地厅级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统计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或修订 1项以上省(部)级或 3项以上地厅级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统计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 1项以上省(部)级大型调查项目或 2项以上地厅级较大规模专项调查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组织实施 1项以上国家级大型调查项目或 2项以上省(部)级大型调查项目或 3项以上地厅级较大规模专项调查项目。
3.组织编辑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年鉴或较大型统计汇编资料 5本以上。
4.主持承担 1项以上省(部)级或 2项以上地厅级统计、社会、经济重点科研课题研究,并结题验收;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承担 1项以上国家级或 2项以上省(部)级或 4项以上地厅级统计、社会、经济重点科研课题研究,并结题验收(其中:国家级课题为前 5位参与者,省(部)级、地厅级课题为前 3位参与者)。
5.主持本行业较大型(5年以上)规划制定、评估论证等工作。
6.担任大、中型企业总统计师或综合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 5年以上,在统计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由本企业出具证明,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7.在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中系统地讲授过 1门以上统计专业课程(要求要有备课笔记,授课在 60课时以上)或编写被采用的统计干部培训讲义 5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 业绩成果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者指导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业绩突出,或组织实施大型调查项目、较大型专项调查项目成效显著,或组织制定、修订的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统计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成果明显,获得省(部)级表彰 1次,或市级表彰 2次,或县级表彰 3次。
2.主持完成统计工作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等对行业、企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被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并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须附具体业绩成果说明)。
3.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统计分析、行业分析等为准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咨询建议,1次被省(部)级或 2次被地厅级或 3次被县级领导批示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4.完成的重点科研项目或报告等获省(部)级三等以上奖项1次,或地厅级二等以上奖项 3次。
5.编辑的统计年鉴、较大型统计汇编资料等获省(部)级二等以上奖项 1次,或省(部)级三等以上奖项 2次,或地厅级一等奖 3次。
第十三条 学术水平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在正式出版社出版 1部以上有统一书号(ISBN)的统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著作(译著)或教材,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 5万字;或参与编写已投入使用的统计或相关专业书籍,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 8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书籍、著作不能作为学术成果)。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等 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 1篇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
3.其他能体现申报人员主要学术贡献、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不少于2项(需附具体成果说明)。
4.连续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与统计相关工作满15年的技术人员,可用工作总结或能证明具有相应学术水平的报告代替论著要求。
第十四条 破格条件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职称,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规定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
(一)主持完成与统计相关的重点课题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与统计相关的重点课题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
(二)获得国务院各部门(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表彰的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三)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业绩突出,对本行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 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具有正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书面推荐。
(四)公开出版学术专著 1部,本人完成 15万字以上。
第十五条 认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单位参照上述条件,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考核等次称职(合格)及以上,可认定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一)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期满出站人员。
(二)我省引进的从事统计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正高级统计师
第十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从事统计工作满 5年。
第十七条 学识水平
1.精通统计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现代管理知识。
2.具有较强的统计分析和数据诠释能力,在省内统计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
3.熟悉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熟悉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4.熟练掌握统计发展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
5.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能够写出高水平、创见性的统计分析、调查报告或高应用价值水平的论文、论著等。
6.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
7.具有解决某一业务领域关键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在统计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
8.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本专业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第十八条 专业能力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制定或修订 1项以上省(部)级或 3项以上地厅级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统计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或修订 1项以上国家级或 2项以上省(部)级或 5项以上地厅级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统计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 1项以上国家级大型调查项目或 2项以上省(部)级大型调查项目或 4项以上地厅级较大规模专项调查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组织实施 1项以上国家级大型调查项目或 3项以上省(部)级大型调查项目或 5项以上地厅级较大规模专项调查项目。
3.组织编辑出版统计专著、译著、教材 1部以上。
4.主持承担 1项以上国家级或 2项以上省(部)级或 4项以上地厅级统计、社会、经济重点科研课题研究,并结题验收;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承担 1项以上国家级或 3项以上省(部)级或 5项以上地厅级统计、社会、经济重点科研课题研究,并结题验收(其中:国家级课题为前 5位参与者,省(部)级、地厅级课题为前 3位参与者)。
5.主持本行业大型(10年以上)规划制定、评估论证等工作。
6.担任大、中型企业总统计师或综合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 10年以上,在统计管理中取得特别显著的成绩(由本企业出具证明,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7.在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中系统地讲授过 2门以上统计专业课程(要求要有备课笔记,授课在 120课时以上)或编写被采用的统计干部培训讲义 10万字以上。
第十九条 业绩成果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指导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业绩突出,或组织实施大型调查项目、较大型专项调查项目成效显著,或组织制定、修订的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统计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成果明显,获得国家级表彰 1次,或省(部)级表彰 2次,或地厅级表彰 4次。
2.作为主要参与者指导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业绩突出,或组织实施大型调查项目、较大型专项调查项目成效显著,或组织制定、修订的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统计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成果明显,获得国家级表彰 1次,或省(部)级表彰3次,或地厅级表彰 5次。
3.主持完成的重点科研项目或报告等获省(部)级一等奖 1次,或省(部)级二等奖 2次,或省(部)级三等奖 3次,或地厅级一等奖 4次。
4.主持完成统计工作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等对行业、企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1次被国家级或 2次被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并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须附具体业绩成果说明)。
5.在主持一个事业单位或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统计工作期间,成绩突出,形成一套系统、完整的统计工作制度被推广应用;或有统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运用。
6.主持组织开发统计模型或者创新统计技术,被省(部)级以上单位正式采用或推广。
7.因专业工作业绩显著,获省级以上领军人才称号。
第二十条
学术水平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在正式出版社出版 1部以上有统一书号(ISBN)的统计或相关专业的学术专著,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10万字;或参与编写已投入使用的统计或相关专业书籍,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 15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书籍、著作不能作为学术成果)。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家级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统计相关论文或调查分析报告 3篇以上。
3.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期刊上发表的统计或相关专业论文、报告被 SCI、EI等数据库收录。
4.其他能体现申报人员主要学术贡献、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不少于3项(需附具体成果说明)。
5.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与统计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统计相关论文或调查分析报告 2篇以上(至少有 1篇发表在国家级期刊上);或在正式出版社出版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本人撰写不少于7万字。
第二十一条 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等,参加正高级统计师职称的申报和评审。
第二十二条 破格条件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规定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
(一)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的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
(二)在国家级期刊上发表论文 6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 2篇,且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 1篇。
(三)公开出版 3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 1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原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6〕6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由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海南省统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与本条件有关词语、概念和指标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
有关词语、概念和指标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的公务员是指在职在编公务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是指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二)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不少于”的,均含本级。
(三)论文与期刊。
1.论文是指在国内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的文章(增刊、专刊不在此列)。论文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其学术水平均由评委会专家客观、公正、公平地评定。
2.期刊是指公开出版,并有国内统一刊号(CN)、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学术期刊(特别注明的除外),包括高校公开出版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
3.论文、报告、方案等每篇字数均不少于 3000字。论文和专著字数指正文字数,不包括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目录、前言、后记等,译著字数以翻译后的中文正文字数为准。
(四)国家级期刊是指由国家级各专业学会、各部委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等。省(部)级以上期刊是指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或省(部)级以上业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CN或 ISSN正式刊号的刊物(不含增刊、专刊、电子期刊)。
(五)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或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CSSCI来源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或 CSCD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期刊)。全文在 EI、SCIE、SSCI、CPC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或全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报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均视为“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视为省级学术论文。
(六)代表性研究成果包括在省内外或国际重要学术会议上宣读独立完成的统计或相关专业论文、调查分析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
(七)科研项目(课题)、成果奖。
1.科研项目(课题)是指地(厅)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及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如自然科学基金委、社科联、社科院等)正式下达或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课题)。科研项目(课题)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
2.成果奖是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八)其他事项。
1.有关论文、专著、专利、课题、科研项目等成果若有被转载或宣读、获奖,收录论文集、SCIE等引文索引数据库,或在学术期刊发表的,同一篇(部、项)只计 1次,不重复计算。其所涉及的学科专业均指与统计相关的专业领域。
2.资历、工作量、业绩、成果均为获评现职以来所取得。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获得相应技术资格之日起计至申报当年 12月底。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之日起计至申报当年12月底。但后续学历获得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3.本条件中所称的“主持”是指统计部门或分管统计业务的负责人(不包括党政主要领导人)以及科研、调查项目设计、实施的负责人。所称的“主要参与者”是指主编或主要执笔人,如无特殊说明,均指排名前三位的人员。
4.学术研究为非独立完成的论文、报告等,申报材料中需标明作者独立撰写部分,对无法确认申报人工作量的,需要全部合作者签署的同意证明。
(九)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局等。地厅级是指地级市、省政府的厅、局、委、办等。
(十)本条件中的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十一)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的、我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五指山市、昌江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 7个市县以及三沙市。
若有新的调整,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十二)因统计及相关专业涉及领域广,故相关专业领域和及其业绩成果的鉴定最终由评审委员会专家根据具体情况作最终评定。
(十三)本条件其它有关问题解释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规定。若有新解释,按照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