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行业)、自治区级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统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系列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正高级统计师须精通统计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并掌握统计专业软件,国内外统计及相关专业的前沿理论及研究发展趋势;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统计工作制度;在国家或自治区统计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能够对本部门或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做出统计分析和预测,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改革意见;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统计论文、著作或统计分析报告;在统计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统计人才培养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组织完成统计理论、改革、技术等方面调查研究和课题设计,独立指导解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坚持依法统计、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模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自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违反《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受处分者、受处罚单位第一责任人及具体负责人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市(厅)级以上统计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统计科研、统计出版、统计教育、统计信息技术等统计专业工作5年以上,成绩显著者。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组织制定市级以上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3项以上,从事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统计核算和统计分析研究工作5年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组织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普查3次或大中型企业、相当规模的事业单位的大型统计调查工作5次以上。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出版统计资料汇编、年鉴等年度统计成果类书籍5本以上。
(五)主持制定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制定2项以上国家或省级下达的社会、经济、统计科研课题研究项目,已结题验收;其中:国家级课题为前5位参与者,省级课题为前3位参与者。
(六)主持大型统计活动的策划、组织和举办等工作。近3年每年主持1次省(部)级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等重大活动。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三等奖2项以上或市(厅)级研究成果奖一等奖1项以上奖项。
(二)在组织指导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先进集体中的先进个人1次以上或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2次以上。
县级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1次以上。
(三)作为主要骨干,组织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普查项目,取得较好效果,获得省(部)级先进个人2次以上或市(厅)级先进个人3次以上的奖励。
(四)作为主要骨干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在国家专业评比获三等奖以上1篇以上或全区专业评比获二等奖以上3篇以上。
(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被市级以上政府采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的市(厅)级以上统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及成果转化,在全国或全区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较显著的效益。
(七)在国家级(或省(部)级)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发表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2次(或4次)以上,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出具会议材料证明)
(八)主持大中型企业统计业务工作,组织实施或主要参与企业改制、重组方案,实施效果显著。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
(二)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著作(译著)2部以上;或者编写已投入使用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书籍2部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书籍、著作,不能作为研究成果);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本专业教材2部以上。
(三)在国家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统计或相近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1篇),以及在省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统计或相近专业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2篇)。
(四)县级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国内专业刊物上发表统计及相近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
(五)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在统计工作岗位上,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
(二)作为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先进集体等称号。
(三)获得省(部)级专业成果一等奖奖励(限前5名)。
(四)主持统计方面国家重大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以上重大课题2项以上,课题成果具有开拓性和创新性,并结题验收,课题成果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
(五)取得大专学历,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的,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统计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是含“称职”的。
二、“主持”是指统计部门或分管统计业务的负责人(不包括党政主要领导人)和负责普查、科研、调查项目设计、实施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
三、“主要骨干”是指普查、科研、调查项目设计、实施、培训等具体过程中的第一责任人;或主编、主要执笔人及数据资料收集编辑者(限作者前3名)。
四、“主要编著者”:指参与写作的主编、副主编、排名前三名的著者或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达到全书三分之一的执笔人。
五、“大中型企业”是指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六、“专业刊物”:是指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评价中心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计量与社科评价研究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中列出的期刊。发表SCI或SSCI 收录的论文视作核心期刊论文(需附中文标题和摘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系列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统计师须系统地掌握统计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统计专业软件,了解本专业及相关领域国内外的现状及研究发展趋势;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能够运用理论指导工作实践,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能为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或咨询;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开展统计科学理论研究,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统计论文、著作或统计分析报告;为加强本领域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经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统计师工作的能力;坚持依法统计、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和法规,模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自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违反《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受处分者、受处罚单位第一责任人及具体负责人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资格考试条件
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或自治区合格标准,并在成绩有效期内者。
第五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设计省级1项或市(厅)级两项、县级3项以上综合性、常规性的统计调查方案;或主持过市级以上单位、大中型企业、相当规模事业单位或其他统计组织的统计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组织实施省级1项以上或市级2项以上的较大规模的专项调查;或在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中主持组织实施国家及上级下达的3项统计调查。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设计、编辑全区统计数据汇编等统计资料2本以上;或市级同类统计资料3本以上;或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同级本行业(部门)内同类统计资料4本以上。
(四)独立或作为主要骨干承担过国家或省下达的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下达的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3项以上社会、经济、统计课题研究,并写出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报告。
(五)担任大专院校课程的授课或职称考试的培训或统计人员岗位专业知识的培训,系统地讲授1门统计专业大专以上水平课程。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组织、指导本单位、本专业的统计工作中,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统计方法,出色地完成各项任务,使本单位、本专业的工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三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1项以上奖励;个人被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2次以上。
县级及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获市(厅)级三等奖1项以上或县(处)级二等奖2项以上的奖励;个人被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1次以上。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制定市(厅)级以上或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统计调查方案,其方案具有科学性、合理性或可操作性而被市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采纳或推广。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组织实施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取得较好效果,并获市(厅)级1项以上或县(处)级2项以上的奖励。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设计、编辑出版本专业、本地区或本部门大型统计资料汇编2本以上,获得较好评价,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作为主要骨干的课题研究成果或统计分析报告获得省(部)级三等奖1项以上奖励或市(厅)级二等奖1项以上奖励或县(处)级一等奖1项以上奖励;获得上一级以上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批示1篇以上。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研究成果和提出的建议措施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高度评价并被采纳3次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著作(译著)1部以上;或者编写已投入使用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书籍1部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书籍、著作,不能作为研究成果);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本专业教材1部以上。
(二)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统计论文或统计分析报告2篇以上,或在国外SSCI期刊上发表统计论文1篇以上。
(三)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并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1篇以上(宣读论文需有会议有关文件证明;商业性质的获奖无效)或在统计调查研究和预测中撰写有较高水平的统计论文或统计分析报告2篇以上。
(四)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5篇以上。
(五)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工作单位上一级统计部门门户网站或内部网站或本部门、本行业门户网站上发表统计论文、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8篇以上。
(六)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作为主要骨干主持一个地区(或部门)的统计工作或参与设计(或组织实施)大型的统计调查方案,成绩显著,获得2项以上市(厅)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国家级三等奖1项以上的奖励;主持统计方面国家级课题1项以上。
(二)撰写的统计论文、分析报告被评为市(厅)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统计局三等奖以上的优秀论文奖2项以上。
(三)在统计业务岗位上获全区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2次,或获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1次。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条件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统计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是含“称职”的。
二、“主持”是指统计部门或分管统计业务的负责人(不包括党政主要领导人)和负责普查、科研、调查项目设计、实施的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
三、“主要骨干”是指普查、科研、调查项目设计、实施、培训等具体过程中的具体责任人前3名;或主编、主要执笔人及数据资料收集编辑者(限作者前5名)。
四、“主要编著者”:指参与写作的主编、副主编、排名前三名的著者或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达到全书三分之一的执笔人。
五、“大中型企业”是指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六、“专业刊物”:是指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