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统计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统计师。
第三条 高级统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在统计专业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身份等条件限制,直接参加高级统计师考试评审。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参公)从事统计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已取得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参加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
第八条 爱岗敬业,勇于开拓,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学历学位、技术资格、统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并从事相关统计工作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并从事相关统计工作满3年。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并从事相关统计工作满4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并从事相关统计工作满5年。
第十条 继续教育、高级资格考试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二)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有丰富的统计实践经验,了解国内外统计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开拓创新意识,能为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积极的指导或咨询。
(二)业绩成果条件
在担任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组织或指导一个地区(行业、系统)或一个企事业单位的统计业务工作,为加强统计基础、健全内部统计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经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实施1项省部级或者2项地市级较大规模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在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3项上级下达或者自行设计的统计调查项目。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设计的1项统计调查方案被省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者设计的2项统计调查方案被市、县级主管部门采纳。
4.主持或承担1项省级或2项市(厅)级统计或相关科研课题研究,并形成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报告,理论上有创新,对统计实务工作有现实指导意义。
5.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编辑2本(年)全国、全行业(部门)、省级统计资料,或者3本(年)市(厅)级统计资料;或者5本(年)县级、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
6.主持或参与完成的统计科研成果及论文等获省级三等奖以上。
7.在本专业工作期间,作为主要参加者,取得统计工作业绩成果,1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三等以上奖项,或者2次获得市(厅)级二等以上奖项,或者3次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奖励。
(三)论文论著条件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纸、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2.担任公开出版的统计专业著作、译作、省级以上范围通用的统计专业教材撰稿者(独著或标明所承担部分),撰写2万字以上。
3.在安徽省统计局主办的统计类刊物《安徽省情省力》上发表的统计及相关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4.在县区以下事业单位(非参公)、企业工作的人员,上述要求的论文为1篇;出版的统计专业教材,撰写的字数为1万字以上。
第六章 直接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直接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资格的人员,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1.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统计专业论文4篇以上;或担任公开出版的统计专业著作、译作、省以上范围通用的统计专业教材撰稿者,撰写6万字以上。
2.在本职工作岗位受到省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被授予省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或所主持工作的统计机构被授予省级以上先进集体称号。
3.主持设计2项国家级、省部级或者3项市(厅)级综合性、常规性的统计调查方案。
4.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2项省部级或者4项市(厅)级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在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8项国家、上级下达或者自行设计的统计调查项目。
5.组织编辑4本(年)全国、全行业(部门)、省级统计资料,或者6本(年)市(厅)级统计资料;或者8本(年)县级、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
6.主持完成2项国家级、省部级或者3项地市级科研课题研究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等。
第十四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资格,须被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足本标准条件第九条所规定的相应年限。
第十五条 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人员不得申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任期内,年度考核未被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且此后的5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涉及的专有名词含义:
(一)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三)所称“市”是指:省辖设区的市。
(四)所称“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报纸、期刊,不包括副刊、增刊、论文集、单个印刷体、清样稿等;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论文、论著须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
(五)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6日发布的《安徽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皖统〔2014〕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