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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人社厅发[2020]113号】青海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23-11-27 12:53:55     来源:考评网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任务部署,为健全完善符合统计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加快我省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青海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

1.青海省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青海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试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统计局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

青海省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统计人员专业能力,拓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加强我省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青办发〔2018〕2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完善统计体制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遵循统计领域人才资源开发规律,健全完善符合统计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统计专业人员、不断壮大统计人才队伍提供制度保障,为建设更加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提供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遵循统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紧紧围绕服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立足统计事业发展和统计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发挥人才评价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评价制度环境,用好用活人才,促进统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统计人才活力。

2.坚持科学评价。完善评价标准体系,坚持分类评价,创新评价机制,以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为重点,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的评价,充分调动统计专业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3.坚持严格准入。加强对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从业行为等方面的评价考核,引导统计专业人员知法守法,坚持职业操守,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4.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加强职称评价的科学性与针对性,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力,促进评价结果与统计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有机衔接,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二、改革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驻青单位、援青人才、来青投资创办企业人员、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和我省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人员中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统计系列职称评审。

三、主要内容

(一)健全评价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设置。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

2.促进职称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3.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减少统计专业人才重复评价。按照国家建立的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和相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助理统计师、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视同为具备统计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符合聘任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情况和工作需要,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达到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制定新的评价标准。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评价标准,是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根据国家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并根据改革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引导统计人员主动提高政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坚守职业道德、遵循职业操守,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鼓励统计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2.实行国家标准、省内通用标准和单位推荐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分层分类制定全省统一的职称评价标准,并根据改革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全省通用标准的评审条件。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全省通用标准的推荐条件。

3.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科学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改变在职称评价中过分依赖学术论文的做法,重点评价统计理论文章、分析报告、调研报告、调查方案、统计研究成果、对策研究报告、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能力,优化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决策咨询、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将科研、业绩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强化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导向,引导统计专业人员不断提高统计分析研究能力,促进统计数据在决策管理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

4.实行分类差异化评价。对基础统计理论研究人员,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注重评价其原创能力和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能力,尤其是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业内影响。对应用统计研究和技术开发人员,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注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及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对从事大数据、微观数据等统计科技服务的人员,将行业评价作为重要参考,注重评价其工作绩效、项目成果和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

5.向优秀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人员倾斜。建立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取得重大贡献、研究成果十分显著的优秀人员,可按照破格条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员、援青人员,职称申报不受岗位数额限制,经单位考核推荐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按照国家规定,划定高级统计师考试省内合格分数线及“三区三州”合格分数线,国家级和省级高级统计师考试合格成绩,在我省范围内长期有效;“三区三州”高级统计师考试合格成绩,在省内“三区三州”范围3年内有效。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统计专业人员,适当放宽学历要求,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科研能力不做要求。专业技术人才跨省流动时,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职称。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实行多元化评价。综合采取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建立适应不同层级统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对统计专业人员进行评价。助理统计师、统计师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正高级统计师采取面试答辩、成果展示与专家评审等综合评价方式。高级职称评审时,可单独设立基层评审组和非公经济评审组。

2.畅通职称申报渠道。打破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畅通非公经济组织、民办机构统计专业职称申报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统计专业技术人员一般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报评审职称,与公立机构统计专业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及相关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依托专业水平较高的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做好各领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统计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服务,确保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统计专业技术人才平等参与职称评审。

3.科学下放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我省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可按基础统计理论研究、应用统计研究和技术开发、大数据和微观数据统计科技服务等类别,分类开展评审。对具备条件、管理规范的市州、统计专业人才密集的部门,推动实行自主评审。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自主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1.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用人单位应当发挥主体作用,结合用人需求,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实现职称制度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按照“人岗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评”和“用”的关系。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由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评审。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采取评聘分开的方式,根据单位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专业人员从事相关岗位工作。

2.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相结合。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加快统计专业人员知识更新。推动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高端统计人才培养、统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促进统计职称系列与经济、会计、审计等相近职称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中统计研究相关职称的衔接,鼓励支持具备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逐级申报统计系列相近专业高级职称,减少重复评价。

3.探索建立职称聘任退出机制。加强聘后考核管理,打破职称聘任“终身制”,建立职称聘任退出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完善考核竞聘和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各用人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推行岗位聘任任期制、考核末位淘汰制、第三方评价等动态调整机制,畅通职称评聘管理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渠道,将通过职称评审的统计人员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

(五)完善评价监督机制

1.建立职称申报诚信制度。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的,对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伪造统计数据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对学术成果、业绩、资历、学历、工作经历等造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职称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建立失信惩戒、倒查追责机制,对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经办人及单位,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人员纳入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2.健全专家评审制度。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0号令),对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进行核准备案,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省统计局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建青海省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积极吸纳一定比例的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国有企业、的高水平专家加入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优化职称评审委员会结构,并实行动态管理。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审委员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3.健全评审监督机制。规范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细化评审规则,建立职称评审政策公开制度和倒查追责机制。健全职称评审政策公开制度,通过各类平台向社会公开职称评审政策,确保政策知晓率;完善职称评审回避制度,推行申报、评审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利用工作之便、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以及申报人所在单位、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核职责,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

4.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加快推进职称申报评审信息化建设,减少各类申报表格和纸质证明材料,简化工作流程,为申报人员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建立职称评价管理服务平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查询验证,加强项目评审、人才评价和机构评估等相关业务统筹,加大申报材料和业绩成果信息共享。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深化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推动我省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改革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推动落实各项改革工作任务。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明确改革工作目标,深入领会改革精神,准确把握改革工作具体要求,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对统计专业人员职称改革工作的综合管理,统筹推进改革工作;统计部门、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要规范申报推荐及评审程序,确保各环节工作有序推进。

(三)有序推进,稳步实施

省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尽快组建统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制定统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评委会工作程序、评审规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组织实施首次正高级统计师评审工作。各级人社部门、统计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职称工作管理权限,按规定和要求做好事业单位岗位核定、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申报评审、岗位聘用等工作,确保评审工作规范有序。

(四)扩大宣传,营造环境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改革精神,准确把握具体要求,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等相关工作,同时认真研究、稳妥处理改革推进和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复杂敏感事项,要及时报告,共同研判、协同处理、稳步推进。

附件2

青海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试行)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青海省统计专业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促进我省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依据国家和全省职称改革政策,结合我省统计专业人员评价实际情况,制定《青海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参加统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 统计系列职称层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

第四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助理统计师、统计师实行以考代评,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报考人员按照国家公布的统计专业类别参加考试,通过考试者按本《评价标准》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通过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方式综合评价。

第五条 根据《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号)中明确的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关系及相关规定,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统计类)的专业技术人员,视同为具备所从事统计工作相应专业和层级的职称,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其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同等效力,无需换发、另发职称证书。

第六条 本条件由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组成。申报条件包括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学历资历、年度考核、继续教育等内容;评审条件包括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成果等内容。申报人员须同时具备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申报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模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制度。

(三)热爱本职工作,作风端正,具有良好的统计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精通统计理论和专业知识,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申请认定、晋升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所从事专业应与其申报的统计系列专业类别相同、相近。

(一)高级统计师

1.具备博士学位,在青工作满1年,能够履行相应岗位职责且通过高级统计师考试,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请认定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具备硕士学历、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且通过高级统计师考试,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且通过高级统计师考试,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正高级统计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且受聘高级统计师职务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满5年,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正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具备大学专科、中专学历,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且受聘高级统计师职务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满7年,并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正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取得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职称,符合以上学历资历要求的,可按相应业绩成果条件申报高一层级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要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具体学时要求,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诚信要求

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事业单位人员挂靠企业、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抄袭、 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一经查实,实行“零容忍”,取消当年评审资格或撤销职称并3年内不得申报,在全省范围通报并纳入国家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当年不能申报。

(三)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有一次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延迟1年申报。

(四)任现职期间,有违法、违纪及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本人所在单位存在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且与本人工作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申报。

(五)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高级统计师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扎实的统计专业和经济理论基础知识,熟悉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及时了解国内外统计发展前沿动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统计行业操守。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统计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州)、厅(局)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参与完成统计专业相关领域重要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2.科研能力较强,取得统计专业相关研究成果推动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或发表统计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3.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在统计理论研究、统计咨询服务、统计实践等专业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4.统计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指导统计师业务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三条,其中,连续在县以下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以上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

1.获得1项以上与统计工作密切相关的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奖;或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获得1项以上市(州)、厅(局)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或获得省(部)级经济研究成果奖(以获奖证书为准)。

2.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参与制定1项全省或市(州)统计制度、调查方案,被主管部门审批实施调查;或对统计方法制度中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1项改革方案建议并被采纳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级及以上统计科研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附上报材料及上级采用文件)。

3.独立或作为主要作者,撰写应用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纳,或获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州)委、市(州)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获市(州)党委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附批示佐证材料)。

4.组织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1项实施地区、部门的统计调查,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得到市(州)以上地方政府或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验收通过或在本单位组织实施1项国家、省、市(州)和上级部门常规统计调查之外开展的统计调查工作(以实施文件或验收文件为据)。

5.个人在统计理论研究、统计咨询服务、统计实践等专业工作中,提出有价值、有创新的技术和方法,被市(州)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在统计系统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以市、州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6.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效益的1件发明专利(排名前七)或2件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五)(以专利授权书为准)。

7.市(州)委、市(州)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统计先进工作者(个人),统计工作先进集体获奖单位的统计业务工作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加工整理和编辑本专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大型统计资料汇编,并得到上级统计机构的认定(以获奖证书或省(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佐证材料为据)。

8.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中等程度的相关专业教材1部(本人完成不少于5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统计或者相关专业学术论文、统计分析报告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统计等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9.独立或作为主要执笔人撰写的著作、论文和统计分析报告,在全省综合或专业的优秀统计分析报告评选中获三等奖以上1项;或在市(州)、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评选中获三等奖以上2项。

10.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五)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成果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完成1项以上市(州)级以上科研项目,成果达到省内领先以上水平(提供成果证书及水平评价意见书)。

11.参与制定(排名前三)市(州)、厅(局)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1项或行业规划2项,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附市州或厅局批准文件)。

12.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七)制定1项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附发布实施文件)。

13.主持或指导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统计工作期间,有统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或形成一套系统、完整、可复制、可推广的统计工作制度,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运用(以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14.全面落实本专业领域相关政策,具有较高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政策综合运用能力,在对实际工作进行全面归纳总结的基础上,独立提出2项改进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管理办法,经市(州)、(厅)局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附批准文件和发文文单);或组织专题政策研究并主持制定2项县级以上部门本专业领域内的改革方案并推动改革落地见效(附改革方案和发文文单)。

15.主持解决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的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优秀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6.主持统计数据处理、开发计算机应用软件或统计信息网络建设等大数据、微观数据项目,并得到上级统计机构的认定(附需求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佐证材料)。

17.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任现职以来累计3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三条 正高级统计师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深厚的统计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系统掌握国家和我省统计政策,有较强的统计理论研究和数据诠释能力,在全省统计系统有很高的知名度。能及时掌握国内外统计专业发展前沿动态,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在统计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统计人才培养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统计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完成统计专业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2.科研能力强,取得统计专业重要研究成果或其它与统计专业相关的研究成果来推动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发表统计专业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

3.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在统计理论研究、统计咨询服务、统计实践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统计领域的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指导高级统计师业务工作。

(三)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统计师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三条:

1.参与完成列入国家级的(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与统计工作密切相关的省部级课题;或参与完成并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或主持完成并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或参与完成并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获奖证书为准)。

2.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五)参与制定2项全省或市(州)统计制度、调查方案,被主管部门审批采纳实施调查;或对统计方法制度中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2项改革方案建议并被采纳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级及以上统计科研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附上报材料及上级应用文件)。

3.独立或作为主要作者,撰写应用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2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纳,或获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3项以上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州)委、市(州)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获市(州)党委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附批示佐证材料)。

4.组织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2项实施地区、部门的统计调查,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得到市(州)以上地方政府或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验收通过,或在本单位组织实施2项国家、省、市(州)和上级部门常规统计调查之外的统计调查工作(以实施文件或验收文件为据)。

5.个人在统计理论研究、统计咨询服务、统计实践等专业工作中,提出有价值、有创新的技术和方法,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在统计系统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6.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1件发明专利或4件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授权书为准),其中至少有1件实施后取得显著效益。

7.以第一作者编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专业教材1部(不少于10万字);或作为主编公开出版专著、译著、专业教材2部(本人撰写每部不少于10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统计或者相关专业学术论文、统计分析报告2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统计分析报告1篇,并在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统计等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8.独立或作为主要执笔人撰写的著作、论文和统计分析报告,在全省综合或专业的优秀统计分析报告评选中获二等奖以上1项;或在市(州)、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评选中获二等奖以上2项;

9.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作为主持人完成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和水平评价,科技成果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附成果证书及水平评价意见书)。

10.主持解决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的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优秀专家等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1.参与制定1项本专业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或作为主持人制定2项以上省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附颁布实施材料)。

12.以著作权人身份登记申请取得的统计及相关专业“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在大数据、微观数据等相关行业内广泛使用,并明显提高行业统计效率(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3.主持或指导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统计工作期间,有统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或形成一套系统、完整、可复制、可推广的统计工作制度,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运用(以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14.运用统计手段和统计信息主持或参与大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决策管理活动,使单位经济效益提升200万元以上(以单位证明或缴纳税金凭证为依据)。

15.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任现职以来累计3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四条 破格条件

(一)直接认定类

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学者、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杰出人才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认定正高级统计师。

(二)破格申报类

任现职后工作达到业绩条件且贡献突出,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任职年限要求,可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相应评审条件项数。

1.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位的人员,连续三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层级职称。

2.具有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领军人才、青海省优秀专家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同等条件下,可提前2年申报正高级统计师;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正高级统计师。

3.获得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或获得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排名前五),可提前1年申报正高级统计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须为取得现资格以来所获得或完成的,并附原件及原始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的国家级项目范围,指国家各部委列入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省(部)重点项目是省政府各项目管理部门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的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青海学者、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杰出(领军)人才,按照颁发证书确定。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学历是指申报人员取得的毕业学历。

第二十条 著作和论文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同一论文被多家刊物采用的只计算一次。专著或合著,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论文以独著、第一作者为准。合著以主编、副主编、编写者(执笔人)为准。公开发行是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规发行刊号可查询的刊物。核心期刊须登录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http://coreej.cceu.org.cn/)检索,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省内核心期刊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申报人员发表的论文内容须与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以第一作者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获得市(州)、厅(局)以上科技奖励(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一次就按最高级别晋升条件标准计算一次,不重复、累计计算。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位次、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

第二十二条 下列条件不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一)与本人所从事专业无关的著作、论文、成果等。

(二)在各类电子期刊、增刊、专刊、专辑、特刊、内刊、会议交流论文、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三)介绍性文章、简介、问答、报道、通讯等。

(四)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可研报告、设计报告、技术报告、实施方案等。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统计局、青海省人事厅印发的《青海省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青统字〔2004〕151号)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统计局共同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青人社厅发[2020]113号】青海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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