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23〕43号)精神,现将我省2023年度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结合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范围和条件
凡在浙江省内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且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报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者经济师资格(以下简称中级资格)后,在企事业单位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且符合《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规定的要求。
(二)具有在有效期限内的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三)近3年年度考核或者任职期满的综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根据浙委办发〔2018〕4号文件精神,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二、申报程序和形式
全省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行网上申报,通过个人申报、用人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等程序逐级上报至省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进行在线申报,并上传相关材料,个人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做出承诺。
(二)用人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信息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地统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需登录管理平台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推荐工作(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028/login.jsp)。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录账号相同。具体操作流程可参看管理服务平台首页上“其它相关业务”栏目中相对应的操作手册。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对象的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统计专业工作项目、业绩成果与研究成果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
(二)申报人员应登录“管理服务平台”完善个人信息和本年度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计划所列附件要求的材料,并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认真审核,确保信息无误。
(三)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本单位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由单位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系统,须注明公示时间,公示方式。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和推荐单位负责。主管部门应坚持评审标准和条件,切实履行把关职责,认真审核评审资料,把好评审推荐质量关。
(四)2001年以后取得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人员,可从系统自动提取相关信息。2001年以前及不能自动提取的,须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证明材料。在省内缴纳社保的申报人员无需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由系统自动从人力社保部门获取相关数据。如在外省缴纳社保的申报人员,须上传省外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并纳入评审考核指标体系,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文件执行。申报对象如未在省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系统登记学时的,需在管理服务平台在线填报近四年的继续教育证明(网络在线教育、参加进修和学术研讨等学习证明)。
(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根据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推荐参加评审。推荐单位须提前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工资服务管理系统”中确认岗位信息。
(七)中央在浙单位的申报人员必须出具国家有关部委委托我省评审的正式书面委托函。
四、申报时间和注意事项
个人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用人单位网上推荐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7日。各市人社局、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网上推荐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3日。各单位要对今年的申报要求做好宣传说明工作,严格掌握推荐时间。于2023年11月10日前将申报对象带有“浙江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平台”水印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统一报送省统计局统计教育发展中心,逾期不予受理。部属单位人员需在我省进行职称评审的,还需要提供人事关系所在的中央部属单位出具的委托评审函。联系人:王起成,联系电话:0571-56774853。
五、其他事项
(一)参评人员应将“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上的个人业绩档案维护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登陆系统,及时维护有关信息。
(二)评审通过人员不再发放纸质证书,可至浙江政务服务网“高级职称评审与专技考试”栏目自行下载打印电子证书,根据浙人社发〔2017〕117号文件精神,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有关部门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浙财综字〔2007〕100号)规定,高级职务评审费为28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