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统计系列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统计人才活力,不断壮大统计人才队伍,为我省统计事业发展和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统计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才)。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级统计师和高级统计师。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三条 本系列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
各层级职称均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四条 本系列助理统计师、统计师实行以考代评,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统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可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五条 非公有制领域与公立机构的统计专业人员,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统计专业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事业单位统计专业人员经批准离岗创业的,3年内与原单位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审权利,离岗创业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六条 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在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师考试后,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七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八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存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反统计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相关行为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得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统计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广博、坚实的统计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有较强的统计分析研究和数据诠释能力,在全省统计系统有很高的知名度。能及时掌握国内外统计专业发展前沿动态,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第十二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完成统计专业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二)科研能力强,取得统计专业重要研究成果或其他与统计专业相关的创造性研究成果以推动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或发表统计专业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
(三)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在统计理论研究、统计咨询服务、统计实践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四)是统计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在统计人才培养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
第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任高级统计师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四条 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可依据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
第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执笔人(以期刊中标注为准)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主持完成国家部委局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以上,或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了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
第十八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正高级职称的人才,须具有累计1年以上帮扶或基层工作经历,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在县以下基层单位或企业对应专业技术岗位服务或工作累计1年以上。
(二)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累计1年以上。
(三)在各类统计调查、入户帮扶、下乡调研、基层培训等多种形式到县以下基层单位或企业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活动累计工作时间1年以上(26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统计分析研究。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的(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专业技术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完成(前4名)通过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统计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标准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专业技术业绩2项;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4名)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级统计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完成(前3名)省级行业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4.其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前7名)或省级科技奖一等奖(前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二、三等奖(定额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办采纳;或获国家部委办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的;或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州)委市(州)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2项。
2.主持(前2名)并组织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国情国力调查1项;或主持(前2名)并组织实施省级较大规模统计调查2项;或主持(前2名)并组织实施地市级较大规模统计调查3项(以实施文件为依据)。
3.主持(前2名)制订省级或地市级综合性、常规性的统计调查方案,并2次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州)委市(州)政府发文用于指导实际工作(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州)委市(州)政府计划安排和验收文件为据)。
4.在统计理论研究、统计咨询服务、统计实践等专业工作中,独立提出有价值、有创新的技术和方法,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在全省统计系统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5.主持(前2名)出版省级统计资料汇编、甘肃发展年鉴、甘肃发展报告等年度统计成果类资料5本以上;或市厅级统计资料汇编、统计年鉴、发展报告等年度统计成果类资料6本以上;或县区级(单位)统计资料汇编、统计年鉴、发展报告等年度统计成果类资料7本以上。
6.获得本专业全国性技能竞赛二等奖1次;或全省技能竞赛二等奖2次。
7.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8.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或被列入国家部委计划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不作为个人成果)。
9.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主持完成国家部委局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并在省内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
10.获市厅级表彰2次。
11.本人研究的某项课题、项目、发明创造等,虽未列入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全省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以上同行在职在岗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12.担任国家专业学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国内核心刊物主编、副主编3年以上;或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
13.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人员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各类企业、非公组织、自由职业者除外)。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二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5项业绩至少占1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章 高级统计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能力。具有较强的本学科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熟悉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熟悉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及时了解国内外统计发展前沿动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统计行业操守。
第二十四条 技术能力。须参加全国统计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参与完成统计专业相关领域重要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为加强本领域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经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
(二)科研能力较强,取得统计专业相关研究成果推动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或发表统计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在统计理论研究、统计咨询服务、统计实践等专业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四)是本统计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二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任统计师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统计师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任统计师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二十六条 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
第二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的,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和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学习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术水平能力。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执笔人(以期刊中标注为准)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主持完成省委省政府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或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列入省计划教材1部。
第三十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须具有累计1年以上帮扶或基层工作经历,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在县以下基层单位或企业对应专业技术岗位服务或工作累计1年以上。
(二)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累计1年以上。
(三)在各类统计调查、入户帮扶、下乡调研、基层培训等多种形式到县以下基层单位或企业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活动累计工作时间1年以上(26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二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统计专业工作实践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技术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6名)通过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统计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标准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完成(前4名)省级统计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完成(前5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专业技术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2名)1次;或完成(前3名)市厅级统计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4.其他。获县(区、市)委县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专业技术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区、市)科技一等奖(前2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的;或被市(州)委市(州)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的。
2.主持(前2名)并组织实施省级以上较大规模统计调查1项;或主持(前2名)并组织实施地市级较大规模统计调查2项(以实施文件为依据)。
3.主持(前2名)制订省级或地市级综合性、常规性的统计调查方案,并经省业务主管部门或市(州)委市(州)政府发文用于指导实际工作(以省统计局或市(州)委市(州)政府计划安排和验收文件为据)。
4.在统计理论研究、统计咨询服务、统计实践等专业工作中,(前2名)提出有价值、有创新的技术和方法,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在统计系统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以省(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5.主持(前2名)出版省级统计资料汇报、甘肃发展年鉴、甘肃发展报告等年度统计成果类资料3本以上;或市州(厅局)级统计资料汇报、统计年鉴、发展报告等年度统计成果类资料4本以上;或县区级(单位)统计资料汇报、统计年鉴、发展报告等年度统计成果类资料5本以上。
6.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7.获得本专业全国性技能竞赛三等奖1次,或全省技能竞赛二等奖1次。
8.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列入省计划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9.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主持完成省委省政府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10.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3次优秀等次。
11.对确实有真才实学的人才,虽未获得各级政府奖项、项目、发明创造等,但确实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以上同行在职在岗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12.担任省级专业学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3年以上。
13.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人员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各类企业、非公组织、自由职业者除外)。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三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三十三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5项业绩至少占1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人才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三十七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可破格申报正高职称,获国家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放宽至第5名。
第三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有关术语或概念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研究成果、标准等业绩做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
(二)帮扶基层经历包括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基层工作经历即可,以用人单位出具的意见为准。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高级以上职称时须提供由用人单位出具的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附相关印证材料(服务单位考核文件、人事档案、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社保缴费单、出差审批单等能够证明本人基层服务工作经历的相关材料)。
(三)本评价条件标准中“大型国情国力调查”指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为主的全国性统计调查;“省级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指全省范围内的统计调查项目;“地市级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指全市范围内的统计调查项目。
(四)本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五)智库研究成果被采纳指被相关单位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第三十九条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 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
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第四十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不包含增刊。论文是否属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的期刊是否收录于以上核心期刊的当年要目为准。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下列情况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独立(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的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或独立(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本专业智库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1项;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定额人员)1次;或主持完成本专业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国内空白的项目1项。
下列情况可代替1篇省级期刊论文: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定额人员)1次;或获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1次;或主持完成本专业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省内空白的项目1项。
第四十一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一次就计算为达到一项晋升条件标准。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个人作品等)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同一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涉及“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业绩条件的须提供领导签发的文件原件或被采纳单位的证明。
第四十二条 使用“专家举荐”业绩的,须经业内3名以上同行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实名推荐。
(一)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须经用人单位同意。
(二)市州职改办、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相关专家进行盲审,须经2/3以上专家同意。
(三)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
(四)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
(五)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
(六)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专家举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按具备1条业绩对待:
(一)申请举荐人、举荐专家双方或有一方不诚信的,或双方或有一方不知道举荐政策要求的。
(二)针对已定性成果举荐的。如科技奖项、发表的论文、纳入计划或已结题验收的课题、项目等。
(三)未产生效益的。即未产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或虽产生效益,但未达到相应层级职称应具有水平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举荐或用人单位不认可的。
(五)获“小范围”高级职称者举荐的。
(六)举荐专家不确切了解和掌握申请人的业绩成果、能力、品德等情况的。
第四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施行